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4-10-11 11:40:00 点击次数:4433次
******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缩写为新清协。
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各独立、非独立或联合的环卫保洁、家政服务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及有志于环卫清洁事业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整合行业资源,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为提升我市清洗保洁行业生产展览和服务水平做贡献。
本会住所为新乡市西华大道328号。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本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及时开展对本行业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合道德准则;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情况。
(三)反应会员和本行业合法诉求,向******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接受******职能部门委托。
(五)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开展方案、市场信息。
(六)开展本行业业务培训,包括应用技术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经验交流、展示和考察活动。
(八)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协调会员间、会员与服务对象间、与第三组织出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环卫清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有与环卫清洁行业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服务工作经验和服务业绩的单位;
2、有适合开展环卫清洁行业工作的带头人,或与开展环卫清洁行业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技术人员;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意愿、热心支持并参与我市环卫清洁事业的发展;
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管理规模等全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环卫服务工作经验和清洁服务业绩的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
2、较深厚的******技术知识,具有某一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地区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的*********;
4、重视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5、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信息资料;
3、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5、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会员或******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 5 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协会职能
(一)承接组织市级、省部级课题研讨,开展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保洁******技术,提高全市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组织召开全市保洁******学术交流,开展国际间、国内各地保洁******高新技术交流活动;
(三)规范新乡市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保洁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服务和质量标准、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组织实施对保洁企业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四)组织******培训,提高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保洁服务队伍;
(五)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维护全市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六)评定企业资质、服务等级,开展全市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七)承办******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逐步将协会发展成为具有行业管理能力,切实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协会成为服务社会、服务社区、服务家庭的行业组织。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缩写为新清协。
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各独立、非独立或联合的环卫保洁、家政服务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及有志于环卫清洁事业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整合行业资源,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为提升我市清洗保洁行业生产展览和服务水平做贡献。
本会住所为新乡市西华大道328号。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本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及时开展对本行业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合道德准则;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情况。
(三)反应会员和本行业合法诉求,向******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接受******职能部门委托。
(五)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开展方案、市场信息。
(六)开展本行业业务培训,包括应用技术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经验交流、展示和考察活动。
(八)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协调会员间、会员与服务对象间、与第三组织出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环卫清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有与环卫清洁行业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服务工作经验和服务业绩的单位;
2、有适合开展环卫清洁行业工作的带头人,或与开展环卫清洁行业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技术人员;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意愿、热心支持并参与我市环卫清洁事业的发展;
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管理规模等全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环卫服务工作经验和清洁服务业绩的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
2、较深厚的******技术知识,具有某一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地区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的*********;
4、重视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5、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信息资料;
3、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5、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会员或******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 5 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协会职能
(一)承接组织市级、省部级课题研讨,开展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保洁******技术,提高全市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组织召开全市保洁******学术交流,开展国际间、国内各地保洁******高新技术交流活动;
(三)规范新乡市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保洁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服务和质量标准、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组织实施对保洁企业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四)组织******培训,提高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保洁服务队伍;
(五)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维护全市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六)评定企业资质、服务等级,开展全市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七)承办******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逐步将协会发展成为具有行业管理能力,切实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协会成为服务社会、服务社区、服务家庭的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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